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承辦單位為本府家庭
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及居住本縣尚未領取身分證的外國籍、大陸籍
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第 4 條
本辦法所定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項目,包含醫療、心理復健、律師、緊急
生活扶助、子女教育、安置及房屋租金等費用。


第 5 條
本辦法申請補助者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
護事項者得代為申請。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查證屬實者,應予
補助。但已依其他相同性質法令規定申請補助者,僅得從優擇一補助。


第 6 條
醫療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如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及其他費
    用。
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如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
    、伙食及其他費用。
三、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除依中央健康保險署給付標準
    補助外,對中央健康保險署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亦得申請補助。
四、每案醫療費用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申請醫療費用最高補助應檢具申請書、醫療費用明細表、身分證明文件及
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第 7 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於醫療院所治療輔導者,依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
    收費規定補助。
二、於其他相關福利機構團體、領有執照之心理諮商師或社工師治療輔導
    者,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心理治療:每人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次以兩小
      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但個案情形特殊,得專案簽
      准辦理。
(二)夫妻或家族治療:每次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次以兩
      小時為限,每案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但個案情形特殊,得專案簽
      准辦理。
(三)團體心理治療:每次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次以三小
      時為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但個案情形特殊,得專案簽准
      辦理。
申請心理復健費用應檢具申請書、諮商服務記錄摘要表、醫療輔導費用明
細表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第 8 條
因家暴事件聲請保護令及離婚之民事訴訟案件,律師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每案律師諮詢費用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二、每案撰狀費用補助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三、每案費用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卷
    、撰狀等)。
申請律師費用應檢具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委任狀影本、律師費收據正
本向本中心申請。


第 9 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補助以當地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補助標準,申請以一
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得按月撥付,並不得與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
扶助重複申領。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費用應檢具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若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第 10 條
被害人其子女就讀經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者,得申請子女教育
補助費,其補助標準為學雜費之百分之六十,並不得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教育補助重複申領。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應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繳費收據,於每學期
開學後一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第 10-1 條
家庭暴力被害人應安置於機構。但必要時,得安置於民宿、旅館或觀光旅
館。
安置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安置於與本府簽約機構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每月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此費用含每月個案就醫診療掛號相關費用)。
二、安置於未與本府簽約之其他直轄市、縣 (市) 機構而受理本縣個案者
    ,則依機構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簽訂合約給付標準補助之。
三、安置於民宿、旅館或觀光旅館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
    元;偕同親屬入住者,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次安置期間以
    十日為上限。
安置於機構者應檢附機構與該縣 (市) 主管機關契約書、機構收據正本、
安置服務記錄摘要表、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安置於民宿、旅館或觀光旅
館者,應檢具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住宿收據正本及匯款資料向本中心申
請安置費用補助。


第 11 條
房屋租金費用補助依實核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一戶兩人
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一戶三人以上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最高
補助六個月,一次撥付三個月或得按月撥付。
申請房屋租金費用補助,應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租賃契約向本中
心提出申請。


第 12 條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律師費用、子女教育費用及房屋租金費用補助者,以
被害人及其十八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綜合所得,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
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並依社工員評估者為限。


第 13 條
申請人喪失補助條件時,本中心應停止補助。


第 14 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除立即停止補助,應依法追究其一切法
律責任。


第 15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