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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承辦單位為本府家庭
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及居住本縣尚未領取身份證的外國籍、大陸籍
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第 4 條
本辦法所定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項目,包含醫療、心理復健、律師、緊急
生活扶助、子女教育、安置及房屋租金等費用。


第 5 條
本辦法申請補助者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
護事項者得代為申請。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查證屬實者,應予
補助。但已依其他相同性質法令規定申請補助者,僅得從優擇一補助。


第 6 條
醫療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
    人次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其項目包括掛號費、驗傷診療及其他
    費用。但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
    險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得另專案申請補助。
二、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除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
    補助外,對中央健康保險局部份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亦得專案申請
    補助。
三、每案醫療費用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應檢具申請書、醫療費用明細表、身份證明文件及收據
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第 7 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於醫療院所治療輔導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
    收費規定補助。
二、於其他相關福利機構團體、領有執照之心理諮商師或社工師治療輔導
    者,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心理治療:每人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次以兩小
      時為限,每人每年最多補助十五次為原則,並得視情況增加之。
(二)夫妻或家族治療:每次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次以兩
      小時為限,每案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為原則,並得視情況增加之。
(三)團體心理治療:每次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次以三小
      時為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為原則,並得視情況增加之。
申請心理復健費用應檢具申請書、諮商服務記錄摘要表、醫療輔導費用明
細表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第 8 條
律師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每案每時律師諮詢費用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二、每案每次撰狀費用補助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三、每案費用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卷
    、撰狀等),申請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與其他法律訴訟補助重複申領
    。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與第三款競合時,依第三款為補助標準。
申請律師費用應檢具申請書、戶籍謄本、委任狀影本、律師費收據正本向
本中心申請。


第 9 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補助以當地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補助標準,申請以一
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並不得與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重複申領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費用應檢具申請書及戶籍謄本向本中心提出申請,若證
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第 10 條
被害人其子女就讀經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者,得申請子女教育
補助費,其補助標準為學雜費之百分之六十,並不得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教育補助重複申領。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應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身份證明文件及繳費收據
,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第 10-1 條
安置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與本府簽約機構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每月最高補助新臺
    幣一萬八千元(此費用含每月個案就醫診療掛號相關費用)。
二、未與本府簽約之其他直轄市、縣(市)機構而受理本縣個案者,則依
  機構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合約給付標準補助之。
三、安置費用應檢附機構與該縣市主管機關契約書、機構收據正本、安置
    服務記錄摘要表、被害人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第 11 條
房屋租金費用補助依實核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一戶兩人
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一戶三人以上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最高
補助六個月,一次撥付三個月,分二次核發。
申請房屋租金費用補助,應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身份證明文件及房租
契約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第 12 條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律師費用、子女教育費用及房屋租金費用補助者,以
被害人及其十八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綜合所得,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
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並依社工員評估者為限。


第 13 條
申請人喪失補助條件時,本中心應停止補助。


第 14 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除立即停止補助,應依法追究其一切法
律責任。


第 15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