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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垃圾焚化廠處理收費標準
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垃圾焚化廠處理收費如下:
一、縣內一般廢棄物處理費用為每公噸新臺幣一千元。
二、因應中央垃圾緊急調度方案,縣外一般廢棄物處理費用為每公噸新臺
    幣二千元。
三、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為每公噸新臺幣二千三百元。
四、縣內專案垃圾之收費標準依類別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