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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動物保謢防疫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依法辦理本縣動物保護收容及防檢疫業務。
本規程所稱動物,不包含保育類野生動物。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農業處
處長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防疫檢疫課:掌理經濟動物及水生生物疾病防治、輸出入動物追蹤檢
    疫、斃死畜禽化製及查核輔導、動物性原料產品檢驗、動物用藥品管
    理、獸醫行政管理、肉品市場及動物屠宰場衛生檢查、一般行政事務
    等事項。
二、保護收容課:掌理動物福利、動物保護、動物緊急救援醫療照護、動
    物管制及收容管理、野生動物疾病防治、動物醫院查核管理、實驗動
    物查核管理、寵物飼料管理、寵物疾病防治及管理、寵物業管理等事
    項。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本所置技正、課長、獸醫師、檢驗員、課員、技士、技佐。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檢疫業務之技正、課長、獸醫師、檢驗員、技士、技佐
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
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所遴薦人員送本府人事處派兼,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第 8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所遴薦人員送本府主計處派兼,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技正及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
之。


第 11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