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管理機關為苗栗縣警察局。
第 3 條 泰安警光山莊(以下簡稱本山莊)提供全國各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 )及其親屬住宿休憩,並得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使用。但以 執行警衛或專案勤務人員為優先。
第 4 條 本山莊清潔維護費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