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組織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縣文化、藝術、文
物、文獻、文化資產、文化創意產業、客家事務、觀光發展、行銷企劃、
史料之蒐集、陳列、出版、推廣、保存與利用及文化基金管理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本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
一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文創產業科:掌理社區文化之推展、地方傳統產業、工藝產業、設計
產業之推動及發展、創意生活美學等文化創意產業事項。
二、博物管理科:掌理博物館之設置與營運(含地方特色博物館、主題博
物館、典藏特色館)等事項。
三、展演藝術科:掌理演藝廳、藝(美)術館之營運、文化志工之招募與
培訓、公共藝術、視覺藝術、表演藝術之推廣及其個人或團體之管理
、扶植與輔導等事項。
四、客家事務科:掌理客家文化保存發展、客家文化產業發展 (含創新育
成與行銷推動 )、客語推廣、藝文活動之推廣輔導及文化基金會之管
理等事項。
五、文化資產科:掌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
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及文獻史料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宣揚
與利用、族群文史資料調查及蒐集等事項。
六、觀光發展科:掌理觀光遊憩工程與管理等事項。
七、觀光行銷科:掌理本縣觀光事業發展計畫之擬定、觀光資源調查、觀
光活動行銷策劃與執行、文化及觀光資訊系統建置與維護、觀光事業
與民宿及旅館業管理、旅遊服務中心營運與管理、休閒產業計畫與推
廣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庶務、財產與技工、工友管理、文書、出納、研考、公
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事項。
第 5 條
本局為推廣各項藝文活動,得設縣史館、中正堂、藝術館及各類博物館。
前項各館之業務得由第四條相關業務科兼辦。
第 6 條
本局置技正、科長、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局長請假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技正代行。技正
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技正。
四、各科室主管。
五、局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為主席,局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
理人擔任主席。
第 13 條
下列事項應經局務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提請縣務會議審議之案件。
三、本局組織編制調整事項。
四、局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局務重要事項。
第 14 條
本局為規劃文化觀光建設及文化觀光活動,得結合地方有關機關、社會團
體及文化、觀光專業人士,組織各種委員會。
前項各種委員會為臨時任務編組,委員為無給職。
第 15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苗栗
縣政府定之。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