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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縣衛生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
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
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局長請假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代行。秘書
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局長因故停職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報請縣政府
派員代理。
局長辭職,應予書面向縣政府提出,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第 4 條
本局設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醫政科: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醫療品質管制、精神衛生、長期
    照護、山地醫療保健、全民健康保險宣導及其他有關管理事項。
二、藥政科:藥局、藥商、藥物、化粧品、醫藥分業管理、管制藥品其他
    有關管理事項。
三、食品衛生科: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食物中毒防治及
    其他食品衛生管理事項。
四、保健科:衛生教育、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職業病防
    治、口腔衛生、視力保健及其他健康促進事項。
五、疾病管制科: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及其他
    防疫有關事項。
六、檢驗科:食品衛生檢驗、公共衛生檢驗、臨床檢驗、衛生所檢驗業務
    輔導及其他相關檢驗事項。
七、企劃科:各種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婦幼衛生、優生保健、口腔
    衛生、食品衛生等衛生保健技術研究與搜集相關衛生保健技術資訊、
    菸害防治;以及衛生企劃、衛生所業務管理、研考、為民服務、資訊
    、法制作業(含國家賠償)及其相關統計分析事項。   
八、行政科: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庶務、財產、出納等事務管理及其
    他不屬各科業務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專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
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
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在各鄉(鎮、市)設衛生所,並視業務需要得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構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定,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