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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
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區大學以提供縣民終身學習環境,
提昇民眾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社會公民,特依
終身學習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大學,係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提供年滿十八歲以上之社區居民終身學習活動之教
育機構。


第 3 條
社區大學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自行辦理:由本府所屬各機關(構)或本縣各級學校辦理。
二、委託辦理:由本府委託大專校院或依法登記之民間團體(指財團法人
    或社團法人或社會團體)受本府委託辦理之。


第 4 條
社區大學應由主辦單位提出經營計畫書,並負責場地規劃、經費籌措、課
程規劃及經營管理等事宜。


第 5 條
社區大學接受本府委託辦理時,本府得提供定額之經費及指定所屬機關(
構)或學校協助提供社區大學所需借(租)用之土地、建築物、設施設備
,不足部分由受委託單位自行籌措,其實施計畫由本府另定之。


第 6 條
社區大學因與學位授予法規定不合,不授予學位。


第 7 條
社區大學採學分制,每學分以十八小時為單位,學員每學期修習課程之上
課出席時數達該課程五分之四以上者,由承辦單位於學習護照登錄學習紀
錄;如修習課程達社區大學所定課程學分總數一百二十八學分者,由社區
大學核發結業證明書。


第 8 條
為審議社區大學之設立、評選、評鑑等相關事項,本府得設置苗栗縣社區
大學評選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及本府相關單位代表組成之



第 9 條
本府對社區大學應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輔導,並每年予以評鑑。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