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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獎懲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工程施工
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之獎懲事項並使工程施工查核結果之獎懲
具體化及標準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
查核成績之計算,以當次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各查核委員之評分成績總和平
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
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查核成績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


三、
獎懲對象為本府各單位、附屬機關學校及本縣所轄鄉(鎮、市)公所辦理之
工程及本縣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承辦人員
及承辦主管,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辦理獎懲。


四、
查核結果為甲等以上,獎勵規定如下:
(一)九十分以上(優等):承辦人員記小功一次,承辦主管記嘉獎二次。
(二)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甲等):承辦人員記嘉獎二次,承辦主管
      記嘉獎一次。
(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甲等):承辦人員記嘉獎一次。


五、
查核結果為丙等,懲處規定如下:
(一)查核紀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人員記申誡一次:
    1.工程督導次數不足無法掌控品質並督導紀錄填寫流於形式。     
    2.督導缺失改善追蹤未落實、改善紀錄不全。
    3.計畫書或承商報核相關人員審查不確實或未經核定或備查。
    4.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未採取適當之處置。
    5.工程品質有明顯缺失未採取適當處置措施。
(二) 查核紀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人員記申誡二次,其承辦主管記申
     誡一次:
    1.未執行工程督導、督導紀錄未建立或有造假代填之情事。
    2.督導缺失改善未建立。
    3.有前款情形三目(含)以上。
    4.工程品質有重大缺失被要求全面或局部拆除重作,未採取適當處置
      措施。


六、
因符合「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試驗結
果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六
十九分計者,應比照第五點規定辦理。


七、
各工程主辦單位應於查核日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獎懲結果報本府工程施工
查核小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