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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
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特設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係包含下列教育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
二、國民教育階段。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第 4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建置學校特殊教育支援體系與教學環境,以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個
        別適應與學習需要。
二、審議校內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轉介及轉銜等相關事宜。
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
四、審議特殊教育相關經費之運用。
五、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規劃。
六、審查年度校內特殊教育計畫及協助工作之推動。
七、審查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與評量輔導服務及調整方案。
八、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危機事故及問題行為。
九、協助特殊需求學生申請教育輔具、專業團隊服務及相關福利(如教育
        代金、交通費、獎助金等)。
十、規劃教師與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十一、提供特殊教育諮詢服務及公開特教相關資訊。
十二、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十三、協調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 5 條   
本會為任務編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所屬學校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
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行政主管擔任,委員若干人,由各處室主任、普通
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
共同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
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第 6 條    
本會每學期應定期召開會議至少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內容應
作成紀錄後留存備查。
前項會議須有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
上之同意方得決議,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