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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垃圾焚化廠處理收費標準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垃圾焚化廠處理收費如下:
一、縣內一般廢棄物處理費用為每公噸新臺幣一千元。
二、因應中央垃圾緊急調度方案,縣外一般廢棄物處理費用為每公噸新臺
    幣二千二百元。
三、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依性質如下:
(一)事業員工(不包含營業活動與生產製程)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廢棄物
    代碼:H-0002) 處理費用為每公噸新臺幣二千三百元。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0102、D-0199、D-0699、D-0701、
    D-0799、D-0802、D-1801)處理費用為每公噸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0299、D-0801、D-0803、D-0899)
    處理費用為每公噸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四、縣內專案垃圾之收費標準依類別如附表。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