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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
發展,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各項受教權益,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
規定,設置苗栗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特殊教育政策之諮詢與研議。
二、特殊教育發展之規劃。
三、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推動。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ㄧ人,由教育處處長兼
任,另置委員九人,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二人。
二、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各一人。
三、同級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四、家長代表一人。
五、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一人。
六、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必要時得邀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參加。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之,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就特殊教育業務相關人
員派兼之。


第 5 條  
本會至少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正、副主任
委員皆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經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
開會議時,主任委員應立即召開。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每年編列預算或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
支應。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