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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依法辦理本縣動物防疫業務。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農業處
處長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立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掌理豬瘟及口蹄疫等豬病防治、斃死畜禽查核及化製輔導、
    畜牧場廢水檢驗、屠宰場衛生、寵物登記及許可證發放、寵物業管理
    、寵物及野生動物防治醫療救護、輸入動物追蹤檢疫、動物保護及管
    制、動物收容所等事項。
二、第二課:掌理動物疾病檢診及調查、水產動物疾病防治、獸醫公共衛
    生、動物性原料產品檢驗、動物用藥品查核、獸醫師教育訓練等事項
    。
三、第三課:掌理草食動物及家禽疾病防治、家畜保險業務等事項。本所
    庶務、採購招標、車輛管理、財產物品登記、出納、收發及文書檔案
    管理等事項。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本所置技正、課長、技士、技佐、辦事員。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課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
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技正及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
之。


第 11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