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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共圖書館圖書資訊借用辦法
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凡居住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民眾或在本縣就職、就讀且年滿四歲以
上者,均可申請借用圖書資訊。


第 3 條
民眾申請借用圖書資訊,應持借書證為之,但身心障礙民眾(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者)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須於辦證時特別聲明得由同戶民眾代為
申借。
前項借書證之申請,申請人應親自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正本或影本、駕
照、護照、學生證或工作證等相關之證明文件,向本縣國際文化觀光局圖
書館或各鄉(鎮、市)圖書館辦理。
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時,應向原發證單位申請更正。


第 4 條
每張借書證可借用圖書資訊至多八冊,但一館以四冊為限。
圖書資訊借用時間最長為二十一日,圖書借用逾期未還,每冊逾期一日,
停止借用一日;逾期天數超過六十日者,每逾一日則停權二日。


第 5 條
還書應向原借圖書館為之,同一書籍歸還當天,原借用人得續借一次以二
十一天為限。


第 6 條
民眾借用圖書資訊,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不得有批註、圈點、毀損或遺
失情形,違者應依原價賠償。
民眾借用圖書資訊時,應親自檢閱,如有前項批註、圈點、毀損情形,並
應先向工作人員聲明。
第一項批註、圈點、毀損或遺失圖書之民眾,未辦妥賠償手續前,停止其
申借權益。


第 7 條
圖書館列為不外借之圖書資訊,民眾不得要求申借。


第 8 條
在本縣任何公共圖書館停權者,其效力及於本縣所有公共圖書館。


第 9 條
借書證遺失時,應即向原申請之圖書館掛失。民眾申請補發借書證應繳納
工本費新台幣一百元。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