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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為建構完整長期照護體系,保障身心障礙或失能者能獲得適切
的服務,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提升生活品質,以維持尊嚴與自主,特設苗
栗縣政府長期照護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局長之督導,綜
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護業務之推動。
二、開發、整合及管理長期照護資源。
三、調查、掌握及訓練長期照護人力。
四、積極擴增服務據點及執行照護管理工作。


第 5 條   
本中心置主任、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
本中心置社會工作師、課員。


第 6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苗栗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苗栗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