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為建構完整長期照護體系,保障身心障礙或失能者能獲得適切
的服務,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提升生活品質,以維持尊嚴與自主,特設苗
栗縣政府長期照護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局長之督導,綜
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管理課:掌理長照服務機構、一般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所等機構
管理、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管理、文書、檔案、印信典守、
庶務、採購、出納及綜合規畫業務等事項。
二、照護服務課:掌理長期照護服務業務、機構管理,外籍看護工申審作
業、長照服務人員管理及訓練等事項。
第 5 條
本中心置課長、社會工作師、課員。
本中心置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
第 6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苗栗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
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