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轄區內地政業務,設立地政事務所,
隸屬於本府,受本府指揮、監督。
第 3 條
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由本府規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第 4 條
地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 土地建物測量事項。
二 土地建物登記事項。
三 地目變更及地目等則詮定調整事項。
四 其他地籍管理事項。
五 地價業務事項。
六 地權調整事項。
七 土地利用事項。
八 地政資訊事項。
九 其他有關地政業務事項。
第 5 條
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地政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
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秘書一人,協助主任綜理所務及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第 6 條
地政事務所置課長、測量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地政事務所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任或
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會計事項。
第 8 條
地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地政事務所得分三至四課辦事,編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者分設
三課,編制員額在四十人以上者,分設四課。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地政事務所擬訂,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