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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轄區內地政業務,設立地政事務所,
隸屬於本府,受本府指揮、監督。


第 3 條
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由本府規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第 4 條
地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  土地建物測量事項。
二  土地建物登記事項。
三  地目變更及地目等則詮定調整事項。
四  其他地籍管理事項。
五  地價業務事項。
六  地權調整事項。
七  土地利用事項。
八  地政資訊事項。
九  其他有關地政業務事項。


第 5 條
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地政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
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秘書一人,協助主任綜理所務及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第 6 條
地政事務所置課長、測量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地政事務所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任或
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會計事項。


第 8 條
地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地政事務所得分三至四課辦事,編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者分設
三課,編制員額在四十人以上者,分設四課。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地政事務所擬訂,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