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苗栗縣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規定,設置苗栗縣強迫入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便利學生就學措施。
 二、規劃提高就學率措施。
 三、規劃協助家境清寒或家庭變故學生解決困難之措施。
 四、規劃強迫入學法令宣導之措施。
 五、督導各鄉 (鎮、市) 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名,由本府教育處處長
 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處處長。
 二、財政處處長。
 三、主計處處長。
 四、社會處處長。
 五、苗栗縣警察局局長。
 六、本縣鄉 (鎮、市) 長。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祕書及幹事一名,由主任委員就本府教育處現職人員中聘(派)
 兼之,辦理本會日常業務。
 
 第 6 條
 本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會議,副主任委員因故無
 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為之。
 
 第 7 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委員因故出缺,由本府另聘之,其聘期至該任任期屆
 滿為止。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