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策略。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ㄧ人,由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本府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
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
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遴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
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違反法令之情事或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本府得解聘之
。
本會必要時得邀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參加。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之,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就特殊教育業務相關人
員派兼之。
第 5 條
本會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正、副主
任委員皆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經半數以上委員連署
召開會議時,主任委員應立即召開。
本會開會時,除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委員得派員代理出席
。
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公開於本縣特殊教育網。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每年編列預算或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
支應。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