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向苗栗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申請辦理現職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介聘。
 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學校審查通過:
 一、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三年。
 二、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事由。
 
 第 3 條
 本府為辦理教師介聘事宜,應組成教師介聘小組。
 前項小組成員,應包括機關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申請介聘學校校
 長代表及學者專家,並以本府教育處處長為召集人。
 
 第 4 條
 教師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科別、積分高低、面試分數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
 缺額辦理;相關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前項所稱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考績、獎懲
 及進修研習。
 
 第 5 條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校長聘任之,無正
 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
 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
 師仍留原校服務。但未報到教師之原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教師申請介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已介聘者,得撤銷其介聘,
 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虛報介聘原因。
 二、所提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