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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11 12:50

訂定「苗栗縣政府辦理囑託測量彩色影印成果圖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苗栗縣政府
發布機關: 苗栗縣政府地政處
發布日期: 100.12.15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0025436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苗栗縣政府辦理囑託測量彩色影印成果圖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辦理囑託測量彩色影印成果圖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辦理囑託測量彩色影印成果圖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彩色影印成果圖,免依
前條規定徵收費用。


第 4 條   
苗栗縣政府委任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本標準所訂規費徵收業務。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