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苗栗縣有機安全農業推廣獎勵原則」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增訂第六點、第七點規定。
| 主管機關: |
苗栗縣政府農業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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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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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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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農農字第1010040665號 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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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修正「苗栗縣有機安全農業推廣獎勵原則」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增訂第六點、第七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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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苗栗縣有機安全農業推廣獎勵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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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宗旨:為本縣農業永續發展,推動有機安全農業,以提昇農民收益、
維護生態環境及消費者健康安全,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據:依「苗栗縣政府農業發展經費補助要點」第五點規定,配合本
府政策性發展,經專案奉准者,不受該要點第四點各項補助條款項目
及金額之限制辦理。
三、申請對象:凡座落本縣耕地且合法使用之農民。
四、受理申請輔導單位:當地之基層農會、公所、立案之農業相關團體等
單位。
五、獎勵措施
(一)有機質肥料補助: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證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
驗證通過取得「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型期驗證證書」
或吉園圃標章有案之農民耕地,優先列入農糧署有機質肥料推廣計
畫補助對象。
(二)有機農業推廣獎勵金:經上開驗證機構驗證通過取得「有機農產品
驗證證書」及「有機轉型期驗證證書」有案之有機農戶耕地,經本
府及輔導單位實地勘查符合規定者,短期作物每年每公頃每期作補
助1 萬 5千元、每年最高以補助二期作3 萬元為限;長期作物每年
每公頃最高補助3 萬元為限。
(三)生物農藥獎勵措施:凡毗鄰 3公頃以上集團專區之有機農戶、產銷
履歷或吉園圃產銷班農民,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許可
證之生物性農藥者,以實際支出藥劑費用由本府補助二分之一,農
民負擔二分之一,每公頃每年最高補助 1萬 5千元。
(四)產製儲銷輔導措施:
針對有機產業所需產製儲銷農機具、設施設備、研發系列加工產品
、建立品牌、包裝設計、拓展通路(含成立有機農夫市集)、行銷
宣傳、展售促銷活動等相關配套措施優先予以補助。
六、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有機質肥料補助:有機農戶或吉園圃產銷班應於每年3 月31日前檢
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所屬輔導單位申請核轉本府優先列入農糧
署有機質肥料推廣計畫補助對象。
(二)有機農業推廣獎勵金:
1.凡符合上開獎勵金申請資格之有機農戶應於每年 3月 1日起至 3
月31日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二)、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
本、有效期間內之耕作協議書或租約書、驗證機構驗證通過證明
文件影本等,向土地所在地之輔導單位提出申請,輔導單位於當
年4 月10日前彙送本府。
2.經本府訂期(短期作物一期作 5月30日前、二期作及長期作物於
9 月30日前)會同輔導單位完成實地勘查,符合規定者(單筆耕
地作物成活率達80%,並已具商品價值,且耕地未有管理不當任
其荒廢者),由輔導單位造冊(格式如附件三)於當年10月15日
前送本府複審依合格面積核定獎勵金並逕撥各有機農戶帳戶。
3.申請農地應實際農作,如為粗放經營者(如桂竹筍、牧草),應
提供當年農產品運銷或出售實績證明文件依平均產量予以認定合
格面積。
4.上開獎勵金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如因當年度經費用罄未支
付者,於翌年度優先支付。
(三)生物農藥獎勵,由申請人於每年 6月30日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四)
透過輔導單位研提計畫送本府審核辦理。
(四)有機產業產製儲銷輔導措施:由輔導單位調查彙整轄內有機農民實
際需求研提年度「有機產業產製儲銷輔導計畫」於當年 4月30日前
函送本府依「苗栗縣政府農業發展經費補助要點」規定核辦。
七、有關受理申請之輔導單位配合本府推動有機產業所需業務費、勘查酬
勞費,由本府相關年度預算酌予編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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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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