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期各鄉(鎮、市)公所協助辦理稅務工作
項目、作業連繫及向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請領旅費有所依
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各鄉(鎮、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其項目如下:
一、田賦、地價稅、房屋稅之受理查詢、補發稅單及其他相關稅務等工作
。
二、受理農作物災歉減免、單季田及輪作田之申報,暨其初勘、複勘工作
。
三、受理一般土地賦稅減免案件及自用住宅、工廠用地等之申報暨輔報工
作。
四、協辦清查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工作。
五、房屋產權移轉申報契稅案件之房屋稅查欠工作。
六、辦理契稅稽徵、房屋產權移轉資料通報,及調查不動產市價等工作。
七、辦理本局或分局所在地以外鄉 (鎮、市) 娛樂稅稽徵資料之蒐集、通
報、發單、催繳、銷號及逾期繳納或未繳案件之檢查取證等工作。
八、配合行政執行處執行欠稅及財務罰鍰案件。
第 3 條
各鄉 (鎮、市) 公所協辦前條各項稅務工作,其與本局連繫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應由財政單位主辦,如財政單位人員
不足時,由財政單位遴選村里幹事及其他熟諳業務人員,簽報鄉 (鎮
、市) 長核派協同辦理。
二、各項稅捐之輔導申報、催報、收件、查報,應由本局於適當的時間內
函請各鄉 (鎮、市) 公所辦理,各鄉 (鎮、市) 公所應依限完成,並
將辦理情形函復。
三、各項稅捐之課稅資料由鄉 (鎮、市) 公所代為蒐集者,本局應將運用
處理情形,函知原查報之鄉 (鎮、市) 公所。
四、鄉 (鎮、市) 公所協辦各項稅務工作,得由本局適時召開會議檢討得
失,俾加強連繫。
五、各項稅捐有關作業規定,由本局訂定後,即送各鄉 (鎮、市) 公所辦
理,以資劃一。
第 4 條
各鄉 (鎮、市) 公所協辦稅務工作經費,規定如下:
一、鄉 (鎮、市) 公所協辦稅務工作所需協辦經費,由各鄉 (鎮、市) 公
所自行編列預算核實支應。
二、各鄉 (鎮、市) 公所協辦清理欠稅工作,由配合執行人員檢據向本局
報領旅費,旅費應依照規定核實報支,不得浮濫。
第 5 條
鄉 (鎮、市) 公所協辦稅務工作,不得藉詞推諉或拒絕,協辦人員並應切
實遵照規定作業程序處理,如有違背規定事項,應視為廢弛經辦業務,由
本局函請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其協辦稅務工作成績優異者,由本局
函請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獎勵。
第 6 條
本辦法生效日期,本府另以命令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