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056257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就讀本縣公立或私立國中、小學及幼稚園之身心障礙學
生。


第 3 條
申請方式及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惟特殊情形者(如新發生障礙狀況、外
縣市轉學生等)得隨時專案提出申請。 
一、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於每年八月十日前備齊應備書表向設籍學校提
    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二、學校於八月廿五日前初審完畢,並於九月一日前彙整所有申請案件寄
    (送)達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
    輔會)
三、鑑輔會如書面資料無法判定者,得派員實地訪視評定。
四、鑑輔會相關會議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將複審結果通知學校,學
    校依複審結果備妥領據向出借單位領用相關器材,學校另通知申請人
    辦理借用。


第 4 條
教育輔助器材之管理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借用人應善盡保管、維護及正確使用之責任,並應於借用期滿後妥善
    歸還,如有損壞應負修復責任,如無法修復應照價償還。
二、相關器材之耗材,如電池、紙張、錄音帶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相關
    費用。
三、借用期間如超過一學年者,借用單位應每學年度結束後向出借單位回
    報借用器材現況。
四、如有下列情形,借用單位應收回並歸還出借單位:
(一)閒置不用。
(二)未正常(確)使用。
(三)學生已不具借用資格或輟學者。
(四)其他原因應收回停止借用。
五、特定器材應由專業人員指導後使用者,相關人員應接受指導使用,否
    則不予借用。
六、縣政府得依實際情形,不依申請人所請,核定借用相同助益之輔助器
    材。
七、各項輔助器材借用不得指定廠牌。
八、各校應依新生入學名冊,向即將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宣導本辦法,以
    期於作業時程內提出申請。


第 5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服務身心障礙學生,配合學生特殊需求,
提供相關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心理諮商、語言治療及訓練、定向行動訓
練、音樂治療等相關支持服務,相關支持服務如下:
一、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下列必須之教育輔助器材
    借用服務與諮詢服務:
(一)特殊學生就學及心理輔導。
(二)特殊教育法規及疑難問題之諮詢。
(三)特殊教育教學問題之研究及諮詢。
(四)特殊教育教學資源之交換與提供。
(五)特殊學生家長親職教育問題。
(六)特殊個案之輔導諮詢及追蹤研究。
(七)特殊教育教學實務問題之研討。
(八)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事項之辦理。
二、本府教育處設置專業團隊,採專職或外聘方式,提供物理治療、職能
    治療、心理諮商、語言訓練、定向行動、音樂治療等相關專業服務及
    學校教師撰寫個別化教學之支援服務。
三、設置知動訓練室,提供定點之醫療及教學諮詢及其他相關服務。
學校應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必要之支持服務:
一、安置場所環境及設備之改良。
二、復健服務之提供。
三、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
四、生活協助之計畫。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