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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054294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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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就讀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公私立國
民中小學及公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並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以下簡稱學生),本身因無法
自行上下學,且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特教交通車無法提供接送服
務者。


第 3 條
前條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重度以上障礙程度之智能障礙類、肢體障礙類、視覺障礙類、腦性麻 
    痺類及自閉症類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前款以外之身心障礙學生,持有身心障礙鑑定醫療院所證明其無法自 
    行上下學。
前項第二款不包含發展遲緩類幼兒。


第 4 條
符合本辦法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百元,上半年(一、三、
四、五、六月)核發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下半年(九、十、十一、十二月
)核發新臺幣二千元,每年核計補助金額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符合本辦法補助資格者,如有請假未到學校,每月補助金額按比例給付之



第 5 條
交通費補助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填具苗栗縣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申請
    表,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申請資料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幼兒園初審通過後,由學校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送本府複審。
三、本府審核通過後撥款予學校轉發申請之學生。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補助交通費:
一、在家教育之學生。
二、未實際到校就讀之學生。
三、已申請其他機關交通費補助之學生。


第 7 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狀況改變或就學狀況變動致交通費補助資格異動時,
各學校應專案報本府審核,據以辦理補發或繳回補助費作業。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
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