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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8: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0192136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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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由申請人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轉苗栗縣政
府 (以下簡稱本府) 核發。
前項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第 3 條
本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數額,每張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4 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若污損、滅失或逾期,得申請換發或補發,並依
新領證件標準收費。


第 5 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依規費法第五條規定,委由本縣各戶政事
務所於轉發申請人時,一併徵收繳入縣庫。


第 6 條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


第 7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