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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269961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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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苗栗縣政府
環境保護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第 3 條
民眾於本縣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
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影等證據資料,向執
行機關檢舉。
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於發現違規事實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檢舉。
二、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知並已進行查證之案件。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
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第 4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處以新台
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處分確定者,依實收罰數額之百分之十至五十發給
獎金;其檢舉違規事項及獎金發給基準如附表。但所發獎金以每件新臺幣
五萬元為上限。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受多次處罰者,其檢舉獎金以該案  件第一次告
發處分之實收罰鍰計算發給。
第一項情形,經檢舉人檢舉之案件倘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而經法院以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或緩刑以外之裁判確定
者,依案情及本府財政狀況酌發檢舉獎金。
檢舉案件經執行機關稽查而無法證實者,不發給獎金。


第 5 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檢舉人二位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僅獎勵
最先檢舉者;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
具領。


第 6 條
執行機關核發檢舉獎金,按實收罰鍰金額日期統計,每季至少辦理一次。
但獎金預算不足時,得俟後續預算編列程序及期程,彈性調整核發檢舉獎
金之頻率及方式,並每年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獎金數額報本府備查

核發第四條第三項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執行機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核發
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第 7 條
檢舉獎金自執行機關通知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同放棄。


第 8 條
執行機關於受理檢舉前,已知檢舉人所檢舉之違規行為或事實者,不適用
本辦法。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