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4 條
本基金之收入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
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三、勞動部撥補及分配收入。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納入之收入
。
五、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補助工作場所於苗栗縣(下稱本縣)且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
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
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且工作場所在本縣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補助或委託辦理本縣從事下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機關(構):
(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三)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四)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
(五)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
(六)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
(七)促進視覺障礙者就業計畫。
(八)其他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
四、辦理本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相關業務。
五、委託學術單位研究規劃符合本縣人力發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項。
六、獎勵或表揚本縣熱心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人員或單位。
七、辦理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宣導、座談、研討、觀摩、研習等活動。
八、遴用人員辦理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宜。
九、核發本縣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補助。
十、其他經本府核定實施之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核發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
分之一計算。
第 6 條
本基金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儲。
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編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時,其超過
部分,應列入以後年度歲入會計帳,作為支出之財源。
二、本基金當年度所列支出有剩餘時,應滾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第 9 條
本基金以政府所訂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第 10 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按年公告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