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之下列人員: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公立學校職員。
前項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單位)如下:
一、本府、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
會部分,由各機關辦理。
二、本府所屬學校及二級機關部分,由本府各督導機關(單位)統籌辦理
。
第 4 條
員工績優事蹟符合激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事蹟者,得被遴薦為工作績
優員工,並予以獎勵。
第 5 條
主辦機關(單位)辦理員工獎勵,每年總獎勵名額依當年度預算員額數,
以每一百人得獎勵十人;未達一百人者按比例計算。但機關預算員額數未
達十人者,得獎勵一人。
本府所屬學校及二級機關由各督導機關(單位)統籌辦理之部分,其預算
員額數以統籌範圍之機關(學校)合併計算。
主辦機關(單位)得於第一項獎勵名額範圍內另訂獎勵等第及獎勵額度。
但獎勵額度不得超過激勵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第 6 條
工作績優員工獎勵之評審程序如下:
一、本府、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
會部分,應組成評審小組審議通過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二、本府所屬學校及二級機關部分,應薦送工作績優員工之人選至各督導
機關(單位)統籌辦理,由督導機關(單位)組成評審小組審議通過
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前項所稱評審小組,成員以五至七人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指定之。
機關預算員額數未滿五人時,得逕報首長核定,免經評審小組審議。
第 7 條
工作績優員工之表揚,主辦機關(單位)得於公開場合辦理,並將獎勵名
單及績優事蹟公告周知。
第 8 條
各機關(學校)對遴薦人員,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立即報
請撤銷其推薦;已獲工作績優獎勵之人員,事後發現其績效有不實之情事
,由主辦機關(單位)撤銷其資格,並撤銷其行政獎勵、追繳已領受之獎
金或獎勵品,有關人員依情節予以議處。
第 9 條
辦理工作績優員工獎勵及表揚所需經費,由主辦機關(單位)相關預算支
應。
第 10 條
主辦機關(單位)為辦理本辦法有關事項,得另訂細部計畫執行。但除鄉
(鎮、市)公所及代表會外所訂之細部計畫,應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據
以執行。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