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及經營,以促進
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民宿健全發展,特依民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訂定本準則。
第 2 條
本府為管理本縣民宿,得由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會同建管、消防、警察
、衛生、環保等有關機關(單位)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對民宿實施定期或
不定期檢查。
第 3 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所定地區於本縣之範圍規定如下:
一、風景特定區:泰安溫泉風景特定區、頭屋明德風景特定區、竹南後龍
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三義木雕及舊山線旅遊區、大湖草莓文化園區、泰安溫泉
風景區、明德水庫風景區、南庄獅頭山風景區。
三、原住民族地區:南庄鄉、泰安鄉、獅潭鄉。
四、偏遠地區:南庄鄉、泰安鄉、獅潭鄉。
第 4 條
本府為審查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目及第八目之民宿申請登記案,得成
立審查小組辦理各項目標準之研擬及執行評審事項,其組織及作業要點由
本府另定之。
第 5 條
本府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指定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二、申請人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
四、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
六、建物登記謄本(第一類)。
七、各房間逃生路線圖、住宿須知、房價表。
八、檢附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之核准建築物平面圖影印本(含房間配置及面
積計算)。
九、檢附供民宿使用之客房內部裝修材料之防火證明文件或專業人員簽註
之證明文件。
十、各項消防設備合格證書及審核認可書(包括出廠證明)。
十一、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應檢附)。
十二、相關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證明文件(民宿申請基地範圍內之違章
建築有居室者應檢附)。
十三、其他依個案情形,指定提供之相關佐證文件。
第 6 條
本府受理民宿登記申請案,經營之客房應符合建築法等相關規範;若基地
範圍內有違章建築,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規定辦理,不納入民宿登記審查項
目。但基地範圍內違章建築有影響公共安全者,應駁回申請。影響公共安
全之範圍如下:
一、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二)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二、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防火間隔。
(二)占用防火巷。
(三)占用騎樓。
(四)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五)占用開放空間。
三、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第 7 條
民宿基地範圍內之違章建築於申請登記時未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完成補照或自
行拆除者,應檢附相關技師簽證暨結構安全無虞證明文件。
民宿基地範圍內之違章建築有居室者,民宿經營者應於接待處明顯處,標識
核准經營客房位置與違章建築之相對位置。
第 8 條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稱住宿旅客資料應登記項目包含住宿日期、民宿名稱、
民宿地址、房號、姓名、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其保存期間為六個
月。
第 9 條
民宿服務人員(含供膳人員)之健康管理應符合衛生相關法規;若使用飲用
水設備者,請依飲用水管理相關法規辦理。
第 10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