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案件,每一申請案
件,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
一、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之同意備案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之設備登記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三、申請變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審查費,每件新臺
幣三千元。
四、申請搬移或遷移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第 3 條
本府受理非都市土地容許作再生能源設施許可使用案件審查,每件收取規
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本府受理核准之許可使用計畫內容變更審查,每件
收取規費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本府受理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案件審查
,每件收取規費新臺幣五萬元;本府受理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審
查,每件收取規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本府受理核轉電業籌設或擴建許可、變更登記案件審查,每件收取規費新
臺幣五萬元。
第 4 條
本府受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前二條規定收取規費:
一、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地址變更。
二、用地因政府依法徵收或地籍圖重測,致登記事項變更。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