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農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及事蹟如下:
一、個人組:於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內實際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
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之自然人。
二、團體組:
(一)法人團體:於本縣內實際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
相關實務,績效卓著之財團法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農會、
漁會、農業合作社、農業產銷班、社區大學及其他非政府組織。
(二)民營事業:於本縣內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
進行食農教育或訓練,績效卓著之公司及其他以營利為目的之私
營事業。
(三)學校及幼兒園:於本縣內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食農學
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食農教育,績效卓著
之本縣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四)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於本縣內實際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導
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之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
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五)社區:於本縣內實際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
務,績效卓著之本縣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及農村再生社區。
前項第二款團體組,除政府機關外,應依法設立二年以上。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
條所列獎勵事蹟,得於本府公告之受理報名時間內,依公告方式報名參加。
第 4 條
參選者應檢具下列報名文件:
一、報名表。
二、食農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三、團體組參選者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府農業處進行書面審查,個人組及團體組各取至多十名進入
複審。
二、複審:
(一)由本府食農教育推動會全體委員組成審查會進行書面審查,並由參
選者說明其具體事蹟;另得視情況辦理實地訪查。
(二)獲獎名單應以審查會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
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第 6 條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與參選者有利害關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參選者得向本府申請審查委員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進行審查有偏頗之虞。
第 7 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個人組:
(一)特優獎:至多取一名,頒給獎金新臺幣六千元及獎座
一座。
(二)優等獎:至多取五名,各頒給獎座一座。
二、團體組:
(一)特優獎:至多取一名,頒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獎座
一座。
(二)優等獎:至多取五名,各頒給獎座一座。
前項獲獎者為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適用對象者,不發給獎金,由
本府通知獲獎者就職單位本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敘獎:
一、個人組:特優獎至少記功二次;優等獎至少記功一次。
二、團體組:特優獎之相關承辦人員每人至少記功二次;優等獎之相關承辦
人員每人至少記功一次。
第 8 條
本府應以公開儀式頒發獎勵。
獲獎者應配合本府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地訪視有關事項及媒體採訪宣傳。
二、無償提供必要公開資訊,供本府網站及出版品推廣使用。
三、獲獎名單公布後三年內之相關推廣活動。
第 9 條
依本辦法曾獲頒獎勵者,不得再以同一事蹟重複提出申請。
第 10 條
獲獎者之獲獎事蹟如經查證有虛偽不實者,本府應撤銷其獎勵;其已發給之
獎座及獎金,應予追回。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