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木雕文化資產之研究、典藏、展示、
教育推廣等相關業務,特設苗栗縣政府三義木雕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局長之指揮、
督導,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木雕文物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作業。
二、辦理木雕文化相關主題展示之研究規劃、設計、執行、維護與管理。
三、辦理木雕文化教育推廣之研究、規劃、設計與執行。
四、辦理本館行銷開發與研究、館際交流、票務管理、顧客服務、社區營
造及文化觀光。
第 5 條
本館置組員、助理員。
第 6 條
本館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館人事及政風業務,由本館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館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五條所列人員代行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