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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三義木雕博物館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0279482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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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木雕文化資產之研究、典藏、展示、
教育推廣等相關業務,特設苗栗縣政府三義木雕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局長之指揮、
督導,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木雕文物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作業。
二、辦理木雕文化相關主題展示之研究規劃、設計、執行、維護與管理。
三、辦理木雕文化教育推廣之研究、規劃、設計與執行。
四、辦理本館行銷開發與研究、館際交流、票務管理、顧客服務、社區營
    造及文化觀光。


第 5 條   
本館置組員、助理員。


第 6 條  
本館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館人事及政風業務,由本館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館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五條所列人員代行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